
工信部印發(fā/fà)《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》
編輯:2021-06-11 09:30:33
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(yú)印發(fā/fà)《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工信部信管〔2020〕204号
工業和信息化部
2020年(nián)12月25日
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辦法
第一條 爲促進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健康有序發(fā/fà)展, 規範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,保護用(yòng)戶合法權益,保障标識解析體系安全可(kě)靠運行(háng / xíng)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《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》《電信業務經營許可(kě)管理辦法》《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(shì)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。
工業互聯網标識是指工業互聯網中使用(yòng)的用(yòng)于(yú)唯一識别和定位物理對(duì)象或數字對(duì)象及其(qí)關聯信息的字符。
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是指從事(shì)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根節點的運行(háng / xíng)和管理、國家(jiā)頂級節點的運行(háng / xíng)和管理、遞歸節點的運行(háng / xíng)和管理、标識注冊和管理、标識公共解析等活動。
提供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的機構(以下(xià)統稱标識服務機構)包括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根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、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、标識注冊管理機構、标識注冊服務機構、遞歸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。
工業互聯網标識參照互聯網域名有關規定管理。
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(duì)境内标識服務實施監督管理,主要(yào / yāo)職責是:
(一)制定工業互聯網标識管理政策文件、發(fā/fà)展規劃和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架構;
(二)管理根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、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、标識注冊管理機構、遞歸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;
(三)管理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;
(四)負責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的網絡安全管理;
(五)依法保護用(yòng)戶信息和合法權益;
(六)負責與工業互聯網标識有關的國際協調;
(七)管理其(qí)他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相關活動。
第四條 各省、自(zì)治區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(duì)本行(háng / xíng)政區域内的标識服務實施監督管理,主要(yào / yāo)職責是:
(一)貫徹落實标識管理政策文件、發(fā/fà)展規劃和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架構;
(二)管理标識注冊服務機構、遞歸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;
(三)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(duì)标識服務機構進行(háng / xíng)管理;
(四)管理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;
(五)負責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系統的網絡安全管理;
(六)依法保護用(yòng)戶信息和合法權益;
(七)管理其(qí)他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相關活動。
第五條 鼓勵企事(shì)業單位依法在境内從事(shì)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,不斷提升服務質量,推動技術創新和應用(yòng)實踐,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,支持相關行(háng / xíng)業組織積極加強行(háng / xíng)業自(zì)律,促進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健康有序發(fā/fà)展。
第六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根據《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》《電信業務經營許可(kě)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取得(dé / de / děi)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、自(zì)治區、直轄市通信管理局(以下(xià)統稱電信管理機構)的相應許可(kě)。
根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應當取得(dé / de / děi)“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(qí)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”許可(kě)。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、标識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取得(dé / de / děi)“互聯網域名注冊管理機構”許可(kě)。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取得(dé / de / děi)“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”許可(kě)。遞歸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應當取得(dé / de / děi)“域名解析服務”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(kě)。
未取得(dé / de / děi)上述相關許可(kě),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(dé / de / děi)從事(shì)工業互聯網标識服務。
第七條 爲保障标識解析體系穩定運行(háng / xíng),标識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(jiā)工業互聯網标識解析體系架構制定完整的系統對(duì)接方案,确保相關标識服務系統對(duì)接。根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應當與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同步境内解析路由數據,标識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同步境内标識注冊數據,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與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同步标識注冊數據和标識解析路由數據。
第八條 标識服務機構使用(yòng)的編碼、網絡地址、網絡專線等網絡資源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要(yào / yāo)求。
第九條 根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、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、标識注冊管理機構、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标識服務的内容、時限、費用(yòng),保證服務質量。
第十(shí)條 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面向用(yòng)戶提供标識注冊服務,應當要(yào / yāo)求用(yòng)戶提供真實、準确、完整的身份信息。
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對(duì)用(yòng)戶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實性、完整性進行(háng / xíng)核驗。
用(yòng)戶提供的身份信息不準确、不完整的,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要(yào / yāo)求其(qí)予以補正。用(yòng)戶不補正或者提供不真實的身份信息的,标識注冊管理機構及标識注冊服務機構不得(dé / de / děi)爲其(qí)提供标識注冊服務。
第十(shí)一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集、存儲和使用(yòng)用(yòng)戶信息。标識服務機構在提供标識解析服務時,不得(dé / de / děi)擅自(zì)篡改解析信息。
第十(shí)二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要(yào / yāo)求設立投訴受理機制,并在其(qí)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(suǒ)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受理方式,及時妥善處理用(yòng)戶投訴。
第十(shí)三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(jiā)标準,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具備相應的技術、服務和網絡安全保障能(néng)力,具備與業務規模相适應的網絡與信息安全專業人員,并明确專門的責任部門與責任人。
标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手段,依法記錄并留存标識注冊日志、标識解析日志、維護日志和變更記錄,各日志留存時長不少于(yú)六個月,保障标識服務的質量和标識服務系統安全。
第十(shí)四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電信管理機構要(yào / yāo)求,建立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監測技術手段和應急制度,定期備份标識注冊、标識解析、業務運行(háng / xíng)等數據,配置必要(yào / yāo)的網絡通信應急設備。
标識解析系統出現重大網絡與信息安全事(shì)件時,标識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預案及時進行(háng / xíng)處置,并立即向電信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報告。
第十(shí)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(duì)标識服務及其(qí)安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,标識服務機構應予以配合。
第十(shí)六條 标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和安全保障系統,建立健全的監測、處置、應急、備份等操作規程,具備與其(qí)服務規模相适應的業務管理和安全保障能(néng)力,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要(yào / yāo)求上報相關數據。
第十(shí)七條 标識服務機構開展标識服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,由電信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相應的行(háng / xíng)政處罰。
第十(shí)八條 本辦法下(xià)列用(yòng)語的含義是:
(一)根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:是指依法取得(dé / de / děi)許可(kě),在标識體系中承擔根節點功能(néng),在境内運行(háng / xíng)和管理根服務器,提供标識解析、數據管理等服務的機構。
(二)國家(jiā)頂級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:是指依法取得(dé / de / děi)許可(kě),承擔國家(jiā)頂級節點服務器運行(háng / xíng)和管理,提供标識解析、數據管理等服務的機構。
(三)标識注冊管理機構:是指依法取得(dé / de / děi)許可(kě),承擔面向标識注冊服務機構的标識注冊和管理,并負責管理注冊服務器運行(háng / xíng)的機構。
(四)标識注冊服務機構:是指依法取得(dé / de / děi)許可(kě),承擔注冊服務器運行(háng / xíng)和管理,提供面向企業用(yòng)戶或者個人用(yòng)戶标識注冊、解析和數據管理服務的機構。
(五)遞歸節點運行(háng / xíng)機構:是指依法取得(dé / de / děi)許可(kě),提供工業互聯網标識遞歸解析服務的機構。
第十(shí)九條 工業互聯網标識的管理應符合國家(jiā)物品編碼及标識相關管理要(yào / yāo)求。
第二十(shí)條 本辦法自(zì)2021年(nián)06月01日起施行(háng / xíng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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